| 开封市龙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
|
| 2006-09-25 11:28 文章来源:龙亭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区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对外来资金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1、对引资项目的奖励。
(1)对引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投产见效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到位资金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资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8%奖励引荐者;
引资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1%奖励引荐者;
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2)引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对区财政贡献的15%奖励引荐者,连续奖励两年(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重复受奖。
2、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市国有企业、我区集体企业,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荐者。
3、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上缴税金对区财政贡献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进投资者来我区兴办商贸流通、旅游、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项目,使区财政增加收入的,区政府均从项目见效后一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者。
5、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政策性资金或实物)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0.5-15%的奖励。引进无偿捐赠实物,按实际评估价值的5%奖励引荐者。
6、工作范围内争取到政策资金、无偿资金和资产的,根据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数额,由区政府研究给予奖励。
7、引进世界500强的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8、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项目、资金使区财政年增加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安排一名直系亲属来区就业。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来我区购买、兼并或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旅游、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及其它项目的,年创区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区政府连续三年视其贡献大小从区级财政留成中给予10%-20%的奖励,以支持企业和单位发展。
2、凡来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区财政年增加收入3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视其贡献大小,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10%-20%的奖励。
3、外来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四年至第七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市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办的商业企业,减半予以扶持。
4、凡来我区租赁企业(车间)的,对在职职工的安排由租赁者决定;对原企业退休人员和债权债务不予负责;其租赁条件由原企业和租赁者商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5、带资来我区兴办经济实体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帮助解决场地、水电等,对租赁者按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对整体收购者,价格当为评估最低价,其购买资金可分期付款且不加利息。
6、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商携资到我区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在不损害本区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到区商务局提供有关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开封市龙亭区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引荐者到区商务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引荐者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
(5)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7)属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 奖励审查。
区商务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经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七条 奖励兑现
1、引进的资金包括以现汇、技术、设备、原材料等形式的直接投资。境外资金以技术、设备投入的,其折算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境内三资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进资金数额,应为实际到位资金。
2、凡外来客商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市、我区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3、捐赠资金、实物或引进政策性资金、无偿使用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4、引进其它项目的奖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区商务局后,由区商务局进行兑现。
第八条 奖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九条 已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十条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区商务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属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的,按中纪委、国家监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