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园区优惠办法 |
|
| 2006-10-20 16:38 文章来源:龙亭区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园区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招商引资长效机制,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龙亭区投资工业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到龙亭区工业园区的投资者以及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人。
第二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出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区所办相关手续,由项目代办员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免收本区应收的各种行政性收费;超出龙亭区审批权限的相关手续,由项目代办员协助办理,相关收费按开封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各乡、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引进的项目摆放在工业园区的,所有税收按三七比例分成,即项目所在地30%,项目引进单位70%。
第五条 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增企业实行“零地价”入驻,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企业形成税收后,每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直至垫付费用返完为止。企业前期垫付费用的数额,由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1.凡引进新办企业的,经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受益单位的财政部门,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逐年按企业纳税额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中介人,奖励期限为10年。
2.引资中介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当引资人是多人时,只确定一人为代表。
第七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可参加龙亭区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通过区人事劳动部门申报;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可视其需要,安排到区属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商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有关优惠外,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不损害本区利益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龙亭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